大田縣奇韜鎮非金屬礦龍床石灰石礦改擴建項目
發布時間:2019-12-03
安全評價單位名稱 |
大田縣奇韜鎮非金屬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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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
大田縣奇韜鎮非金屬礦龍床石灰石礦改擴建項目安全預評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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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 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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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床石灰石礦采礦權人為大田縣奇韜鎮非金屬礦,經濟類型為集體企業,于2007年7月由福建省建筑材料工業設計院進行開采設計(《大田縣龍床礦區水泥用灰巖礦開采設計》),原設計采用平硐開拓、汽車運輸,設計布置+580m、+545m、+510m等三個中段,采用留礦采礦法。由于南部礦界邊+580m中段施工時,受到當地村民阻擾,導致礦區南部無法施工,礦山僅在礦區北部布置1號硐(即現有XPD525硐口、硐口標高+525.87m)、2號硐(即現有XPD534硐口,硐口標高+534.38m)。2011年6月礦山委托原設計單位進行開拓系統修改,修改過后采用斜坡道開拓,布置+545m、+510m兩個中段,在礦區西側布置一通風斜井與井下巷道相互貫通,形成開拓運輸系統。礦山經過基建后,于2012年1月18日取得原持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證號:(閩)FM〔2012〕G1號,有效期限:2012年1月18日至2015年1月17日。
根據《三明市人民政府關于大田縣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實施方案的批復》(閩政文〔2012〕43號),大田縣奇韜鎮非金屬礦向南擴大龍床石灰石礦礦區范圍,并于2014年11月11日取得《采礦許可證》,證號:C3504002010127120095999,擴大后礦區面積0.8594km2,開采礦種:水泥用石灰巖,開采方式:地下開采,有效期限自2014年11月11日至2024年11月11日,生產規模為60萬t/年,開采標高+681.4m~+380m。
擴大范圍后,整個礦區長度達到2km,大田縣奇韜鎮非金屬礦委托福建省建筑材料工業設計院進行改擴建初步設計(《大田縣龍床礦區水泥用灰巖礦改擴建初步設計》,2017年2月),設計分兩個獨立開采系統,即1號勘探線以北稱為北礦井,在原開采系統基礎上進行改擴建設計;3號勘探線以南稱為南礦井,為新建礦井。礦山隨后對北礦井進行基建施工,施工中發現上盤與地表接觸帶溶洞發育,無法回采。因此只能向深部施工斜坡道,目前已經施工到+470m水平。南礦井則由于需要穿過龍床村,對村民生活造成影響,道路無法改造(大型運輸車無法通行),工業場地需要占用林地,征地手續審批困難,因此一直無法開工建設。
礦區位于大田縣城正北方向,直距約39km的龍床自然村的山中,隸屬奇韜鎮所管轄。廣平—奇韜主干水泥公路經過礦區北東側,且與省道三郊線和沙縣—奇韜—大田公路相連接,可通往沙縣、三明及尤溪等地,交通較方便。
礦山此前僅在北礦井施工,已施工了XPD525斜坡道硐口、XPD534斜坡道硐口和XJ563回風斜井三個硐口;利用主斜坡道XPD525開拓施工,形成了布置+500m、+520m中段,經過多年開采,形成了多為長條形不規則形狀的采空區;現有采空區以西在施工過程中遇到頂板覆蓋層,無法按照原設計施工;2017年改擴建設計以來,因村民阻擾,直到2019年礦山業主與當地村民協商達成一致后,礦山才開始按設計施工。因原設計+500m及以上中段無法繼續施工,到目前為止主要完成了斜坡道井巷工程,已掘進到+460m標高。南礦井則由于需要穿過龍床村,對村民生活造成影響,道路無法改造(大型運輸車無法通行),工業場地需要占用林地,征地手續審批困難,因此一直未進行開拓建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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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評價項目組長 |
胡永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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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負責人 |
管自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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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程控制負責人 |
黃香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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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報告編制人 |
胡永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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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審核人 |
伍建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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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評價工作的安全評價師 |
李昌魁、鄧暉、謝寒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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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安全工程師 |
鄧暉、謝寒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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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專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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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現場開展安全評價工作的人員名單 |
胡永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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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和主要任務 |
2019.9.7~2019.11.20
安全預評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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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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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企業存在商業技術保密,評價過程略
評價結論:
通過對大田縣奇韜鎮非金屬礦龍床石灰石礦改擴建項目的危險、有害因素分析及定性、定量分析,結果為:
1)大田縣奇韜鎮非金屬礦龍床石灰石礦改擴建項目未構成重大危險源。
礦山工業場地及居民區建構筑物高度超過15m的,應設置避雷針或避雷帶,以防雷擊。
礦山開采時要加強地面安全檢查,一旦有塌陷區域要及時處理,以達到本質安全要求。
下一步《安全設施設計》中,應根據錯動范圍圈定要求,明確描述各建構筑物保安礦柱范圍的具體坐標,便于礦山今后在設計范圍內掘進及采礦。同時要求礦山在今后的開采過程中嚴格按照設計在錯動區周邊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牌,防止人員誤入;并聘請有測量資質單位定期對井下進行測量跟蹤和指導工作。
下一步《安全設施設計》中需補充支護安全管理措施。
下一步《安全設施設計》中需補充井下躲避硐室設置位置、結構形式、尺寸等相關方面內容。
下一步《安全設施設計》中針對人員出入方式作出調整,建議采用井下專用運輸車輛,運送人員出入井。
下一步《安全設施設計》應針對房柱采礦法采場單孔裝藥量、每次爆破炸藥量、單段最大炸藥量等具體參數進行設計,保證礦山房柱采礦法爆破作業安全。
開采過程如遇巖石破碎應及時調整采礦工藝,保證合理的暴露空間和回采順序,有效控制地壓。
下一步《安全設施設計》應對井下選用的YT-28型鑿巖機、KQG-100潛孔鉆進行生產能力驗算。
下一步《安全設施設計》應對出礦用LG855N型裝載機進行生產能力驗算。
下一步《安全設施設計》應要求井下內燃設備應有廢氣凈化裝置,凈化后的廢氣中有害物質的濃度應符合GB21、GB22的有關規定。
下一步《安全設施設計》應明確要求井下每臺柴油設備應配備有效滅火器及尾氣凈化裝置。
下一步《安全設施設計》中應對明確礦山主扇應設置能迅速調換電動機的設施。
下一步《安全設施設計》中應對通風構筑物(調節風門、手動風門)進行詳細設計,確保井下通風能夠滿足要求。
下一步《安全設施設計》應對明確井下一級用電設備種類、數量和用電負荷,并對備用電源進行選型設計。
下一步《安全設施設計》中應對供電電纜的架設方式進行設計;并確保電纜與風、水管平行敷設時,電纜應敷設在管子的上方,其凈距不小于300mm。
下一步《安全設施設計》中對井下變壓器的選型應考慮長距離輸電損耗(壓降),保證井下用電安全。
下一步《安全設施設計》中應對采礦工業場地周邊及硐口周邊排水溝進行詳細設計說明。
下一步《安全設施設計》中應明確說明井下消防水管每隔50~100m設置支管和供水接頭。
下一步《安全設施設計》應明確所選用DG25-30×4型礦用多級離心泵具體參數組合形式。
在下一步《安全設施設計》應增加礦山井下探放水方案,并對探水設備進行選型,確保井下防透水措施能夠滿足要求。
下一步《安全設施設計》中必須對以下方面做出設計說明:(1)在關鍵巷道內設置防水門,防止泵房等井下關鍵設施被淹。(2)防水門的位置、設防水頭高度等應在礦山設計中總體考慮。(3)防水門應設置在巖石穩固的地點,由專人管理,定期維修,確保其經常處于良好的工作狀態。
下一步《安全設施設計》中應明確現有排土場應為臨時堆放場,礦山在今后生產作業中應定期將堆排廢石土外運進行綜合利用,以保證尾礦庫攔水壩、排水涵洞等安全設施正常運行。
下一步《安全設施設計》中應明確排土場卸載平臺安全措施。
下一步《安全設施設計》應對儲氣罐進行重新選型,使其與空壓機供氣量相匹配。
3預評價結論
1)大田縣奇韜鎮非金屬礦龍床石灰石礦總體布置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行業安全技術規程。各系統所擬選用的設備技術上可行,符合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行業安全、技術規程要求。
2)礦山在下階段的安全設施設計、建設施工及生產運行中,如能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規范,認真落實安全設施設計提出的安全措施,采納本報告中的安全對策措施建議,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施工、監理,真正做到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三同時”要求,建設項目潛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可以得到控制。
結論:大田縣奇韜鎮非金屬礦龍床石灰石礦改擴建項目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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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時間 |
2019年1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