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文件
江西省安監局關于支持全省煤炭鋼鐵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工作的實施意見
發布時間:2016-07-21
贛安監管煤字〔2016〕82號
江西省安監局關于支持全省煤炭鋼鐵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工作的實施意見
各設區市、省直管試點縣(市)安監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省能源集團公司:
為認真貫徹落實《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西省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贛府廳字〔2016〕81號)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支持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安監總管四〔2016〕38號,簡稱《意見》)精神,現就支持全省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深刻認識煤炭鋼鐵行業化解過剩產能推進脫困發展的重要意義,堅守“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紅線意識,把握好改革發展穩定和安全生產的關系,堅持淘汰落后產能與遏制重特大事故相互結合、化解過剩產能與提高安全生產保障能力相互促進、產業結構和安全生產要素同步優化、行業發展水平和夯實安全生產基礎同步提高的原則,將化解過剩產能作為加強安全監管、提升安全生產水平、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的重要舉措,積極配合,主動作為,深入開展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年”活動和推動化解過剩產能安全生產執法專項行動,嚴格安全生產準入和監管執法,倒逼煤炭鋼鐵行業過剩產能加快退出,努力實現煤炭鋼鐵行業安全健康發展,促進全省安全生產形勢進一步穩定好轉。
二、全面排查摸清企業安全生產狀況
各地要組織對轄區內煤礦企業、鋼鐵企業進行一次全面細致的安全生產狀況梳理排查,逐一排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等證照持有情況、安全生產責任體系“五落實、五到位”落實情況、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情況、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重大危險源管理、重要設備和產能情況、企業建立安全生產基礎臺賬情況等;排查煤礦企業安全監控系統和人員定位系統有效運行情況、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落實“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情況、安全費用按要求提取使用情況、重大災害防治工作開展情況等;排查鋼鐵企業煤氣、高溫熔體、有限空間、粉塵防爆作業以及配套建設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存儲裝置的安全狀況等。通過梳理排查,建立企業臺賬,全面掌握企業安全生產和產能情況。
三、加強對鋼鐵企業的監管執法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大對鋼鐵企業的安全生產執法力度,對鋼鐵企業存在安全生產標準化未達到三級及以上等級、吊運鋼水鐵水與液態渣(以下統稱高溫熔融金屬)的起重機不符合冶金起重機相關要求、煉鋼廠吊運高溫熔融金屬的鑄造起重機未使用固定式龍門鉤、人員聚集場所(包括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等)設置在高溫熔融金屬吊運影響區域內、煤氣柜與周邊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不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及《鋼鐵冶金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414)標準要求等問題之一的,要立即下達停產整改指令,督促指導企業按期完成整改要求;凡在6個月內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各地縣級及以上安全監管部門提請本級人民政府依法依規按程序予以關停退出。
四、加強對煤礦企業的監管執法
1.加強對煤礦按重新確定產能組織生產的監管。督促煤礦企業嚴格按照省發改委會同省安監局、江西煤監局公布的煤礦生產能力重新確認結果組織生產,嚴禁超能力安排生產計劃,嚴禁超能力組織生產。煤礦實際生產天數必須控制在276天以內,法定節假日和周日不得安排生產。因特殊原因和要求必須在法定節假日和周日組織生產的煤礦企業,應制定具體方案,經所在地設區市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備案后,方可在276個工作日總量內實行適度彈性工作日制度。凡未經備案的煤礦企業,不得在法定節假日和周日組織生產。對超能力生產煤礦,要依法責令停產整改;對拒不整改的煤礦,要列入“黑名單”,實施聯合懲戒。
2.加強對正常生產建設煤礦的監管。圍繞瓦斯、水害、火災、頂板和提升運輸等重點方面,強化安全監管執法力度,嚴肅查處通風系統不完善、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安全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水患沒有查清并得到有效消除、未實現正規開采、井下未淘汰使用木支護、重大災害防治措施不到位、達不到安全質量標準化三級標準等情形,嚴厲打擊各種違法違規生產行為,推動煤礦企業深化災害風險管控、隱患排查治理、重大災害防治,深入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加強對在建煤礦的監管,督促煤礦嚴格按批準的項目設計進行建設,嚴查煤礦以改擴建名義非法違法組織生產。對生產建設煤礦存在的各類隱患,督促煤礦按照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落實”的要求認真整改,做到不排除隱患絕不生產,并對重大隱患的整改掛牌督辦。將煤與瓦斯突出、水文地質類型極復雜、具有強沖擊地壓等災害,且在現有技術條件下難以有效防治的煤礦,開采深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煤礦作為重點,推動災害嚴重煤礦有序退出。
3.加強對停產停工煤礦的監管。各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全面掌握所轄停產停工煤礦的情況,督促煤礦制定并落實停產停工期間的安全措施,未實施關閉(封閉)的井工煤礦必須保證礦井通風、排水和安全監控系統正常運行,落實24小時值班制度和駐礦員盯守制度。加強對停產停工煤礦的巡查和監控力度,嚴防明停暗采;嚴把復產復工驗收關,未履行復產復工程序的煤礦,不得復產復工,嚴厲打擊停產停建煤礦擅自組織生產建設的行為。加強對已列入淘汰退出名單礦井的監管,嚴防煤礦在關閉前突擊開采,對納入2016年關閉退出計劃的煤礦,督促礦井所在地縣鄉政府落實礦井退出責任人、退出時間,采取有力措施,確保按期完成產能退出任務。
五、妥善做好安全風險抵押金的返還工作
嚴格按照贛府廳字〔2016〕81號文“返還驗收通過的關閉退出煤礦存儲的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規定,對驗收通過的關閉退出煤礦,按《江西省煤礦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要求,將其風險抵押金專戶結存的資金予以全部返還。
為減輕企業負擔,并貫徹執行好《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險”的精神和國務院、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相關文件精神,積極探索高危行業實施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轉換為實施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對煤炭、鋼鐵企業和其他高危行業企業繳存的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全部予以返還,并積極引導企業投保安全生產責任險。
六、積極做好化解過剩產能政策措施宣傳貫徹
各地安全監管部門要深入基層、深入現場,認真做好化解過剩產能相關政策解釋和干部群眾的思想工作,深入宣傳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化解過剩產能的決策部署和重要意義,講清鼓勵政策和有關措施,宣傳化解過剩產能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推動作用,進一步分析行業發展前景,引導符合條件的鋼鐵煤炭企業轉變觀念,痛下決心,主動申請退出。
江西省安監局
2016年7月20日